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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法史论文_日本海商法修改中的本土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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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本土性与国际化是日本海商法修改的两条主线 (一)旧日本海商法不能反映本土航运实践 (二)旧日本海商法项下国内外航运规则的分歧 三、日本海商法修改中的本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本土性与国际化是日本海商法修改的两条主线
(一)旧日本海商法不能反映本土航运实践
(二)旧日本海商法项下国内外航运规则的分歧
三、日本海商法修改中的本土性面向
(一)船长权责的缩减
(二)船舶优先权顺位的调整
(三)海运单制度的新设
(四)定期租船规则的新设
四、日本海商法修改中的国际化面向
(一)船舶适航义务的统一
(二)航海过失免责的解禁
(三)海难救助特别补偿费规则的新设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提高
(五)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严格化
五、日本海商法修改中本土性与国际化的协调
(一)海商法适用范围的扩展
1.旧海商编适用范围限于海上运输
2.新海商编适用范围扩展至国内水路运输
(二)提单制度的统一
(三)船舶碰撞规则的合理化
1.双方过失碰撞的责任承担
2.船舶碰撞对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
3.船舶碰撞的时效
4.准碰撞规则
六、结 语
文章摘要:根源于航运实践与法律条文的疏离、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分歧,2018年日本完成了时隔约120年的海商法全面修改。研究日本海商法修改对中国海商法修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日本海商法修改尊重本土实践,缩减了船长权责,调整了船舶优先权顺位,新设了海运单制度与定期租船规则。日本海商法修改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修改了船舶适航义务、航海过失免责、海难救助特别补偿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等制度。针对本土性与国际化需要协调的部分,日本采用部分准用的立法方式将国内水路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在海商编设置了统一的提单制度,在船舶碰撞规则整体国际化背景下,根据国内实践调整了第三人损害赔偿规则与时效制度。总体来看,日本海商法修改尊重了海商法的本土性与国际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海上运输立法的统一,形成了体系完整、结构分明、效果清晰、适用便利的法。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31.3;DD912.29
文章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 网址: http://www.zghsfyj.cn/qikandaodu/2022/0130/5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