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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_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对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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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理论基础及不足之处 (一)《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适用范围和用语问题 (二)《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与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理论基础及不足之处
(一)《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适用范围和用语问题
(二)《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与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三)《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与法院地法原则
(四)《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与船旗国法原则
(五)小结
三、“新原则”的引入和对修订稿的评析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修订稿的进步意义与不足
四、完善《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建议
(一)指引多个侵权行为地中的准据法适用
(二)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
(三)注重保障我国领海权益
(四)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
(五)小结
文章摘要: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已经将近三十年,相关规定亟需修订以适应当前实践的需要。《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专门规定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问题,但存在着适用范围过小、未能规制实践中出现的“方便旗”和“择地行诉”现象等不足。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商法》修订意见稿虽然对现行第二百七十三条作出了相应调整,但仍未能弥补原条文中其他不足之处。故有必要对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修订进行思考,从四个方面完善《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其一,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引多个侵权行为地中的准据法;其二,将第一靠泊港作为法院地法的限制条件;其三,发生在我国领海且有损我国领海利益的船舶碰撞,仍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其四,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有助于解决方便旗问题和作为兜底性方案。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6721/j.cnki.cn61-1487/c.2022.05.012
论文分类号:D923.99
文章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 网址: http://www.zghsfyj.cn/qikandaodu/2022/0406/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