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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没有交保费,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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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光靓研究”介绍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九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九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
光靓研究?财产保险编(122)
投保人没有交保费,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规定
2.保险合同成立后,按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时生效
3.界定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启示
??投保人买保险时常有困惑,保险合同何时生效?是否交了保费保险合同就生效了?尚未交保费,保险公司就不赔了吗?这些问题归根到底,实则是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界定问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在实践中由于混淆了二者的界限,而无法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目的,继而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不能等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本文通过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进行阐述,以期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有所启示。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成立
? ?《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由此可知,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显而易见,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虽然保险人的承诺包括了保险人的签章、保险人出具保险费收据、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等多种书面形式的保险凭证,但此只能属于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只要保险单经保险人签发即为承诺,承诺生效,保险合同即成立。
? ?(二)关于生效
?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两种状态,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条件、期限而效力待定。二、保险合同成立后,按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时生效
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可能同时,也可能不同时,但保险责任的开始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相反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正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体现。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应以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为界限。投保人要约,保险人承诺,双方达成一致时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合同成立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基础和前提而不是相反。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仅仅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明。从保险原理来讲,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事先交付保险费作为基础的,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主要义务的规定,是合同生效后才对投保人产生约束的主要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是否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往往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与其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如果没有其他情况,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应认定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而不能以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为由,延缓或否认保险合同生效。首先,《保险法》并未就保险合同生效明确规定,若不生效,此期间内又何谈保险责任之承担呢?其次,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在海上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海商法》第 234 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文章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 网址: http://www.zghsfyj.cn/zonghexinwen/2021/1011/4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