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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作战平台运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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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讲武堂】 作者:毛国辉(国防科技大学教授) 无人作战平台是指无人驾驶的、完全按遥控操作或者按预编程序自主运作的、携带进攻性或防御性武器遂行作战任务的一类武器平台,
【讲武堂】
作者:毛国辉(国防科技大学教授)
无人作战平台是指无人驾驶的、完全按遥控操作或者按预编程序自主运作的、携带进攻性或防御性武器遂行作战任务的一类武器平台,主要包括无人作战飞机、无人反潜战或反雷战潜水器和无人战车等。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人作战平台一般不能自动选择和攻击目标,尚处于“遥控式”或“半自主式”发展阶段。不过,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及自主选择和打击目标能力的提升,无人作战平台有向自主武器加速发展的趋势。自主武器是指在无人干预、无人操控下,能进行搜索、识别,进而用致命武力攻击包括人类在内的目标,一般具备“攻击的自主性”“不受人为干扰或操纵”等基本要素。可见,在当前各国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无人作战平台都是自主武器。
武警新疆总队某支队官兵进行作战部署。余博摄/光明图片
在“共同命运-2021”国际维和实兵演习中,参演官兵操作搜排爆无人机对临时基地进行搜索。新华社发
中国航展上的履带式地面无人作战平台。新华社发
国际社会有关无人作战平台的法律共识
目前,国际社会对无人作战平台没有统一的定义,也尚未形成公约或以其他立法形式加以规制。不过,自2014年以来,联合国每年都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会议上对致命性自主武器系统进行专门讨论。2017年该会议成立了政府专家组(GGE),就自主武器的定义、特征、人机交互、国际人道法适用等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在法律层面基本达成以下共识:一是现有国际人道法依旧适用于对自主武器的管控,自主武器必须严格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基本规定,包括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军事必需原则以及人权原则;二是在武装冲突中部署无人作战武器系统,其责任完全在于使用武器系统的国家行为体;三是没有任何人力干预、拥有生死决定权的完全自主的武器平台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也就是说,自主武器既然由人类制造,就一定要受到人的控制。无人作战平台作为自主武器的前期形态,同样应当遵守上述人道要求。
无人作战平台对国际人道法的挑战
随着无人潜航器、无人机、战场机器人等无人武器系统不断增强拟人化趋势,无人作战平台在执行攻击任务时对武装冲突法与国际人道法形成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冲击武力使用规则。《联合国宪章》明确禁止使用武力,并规范了使用武力的特殊情况。但随着无人作战平台的广泛运用,战斗员能够远离战场以非直接交战方式作战,使得武力使用的条件标准变得模糊,也降低了武力使用的政治风险和道德压力,操控者置身事外的心态导致在武力使用上可能出现随意性。“9·11”事件后,美国经常随意派出无人机深入恐怖分子有可能藏匿的国家开展搜查和打击,粗暴践踏他国主权。另外,由于无人机、无人艇的“蜂群化”使用很适合对敌方核与非核机动导弹发射装置、弹道导弹核潜艇及其附属设施(如侦察、监视和预警系统等)实施先发制人攻击,对手在无法确定攻击路径和攻击目标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最坏的反制措施,即遂行“攻击即发射”的核报复战略,这将大大降低核武器的使用门槛,导致国家安全受到系统性、全局性威胁的可能性上升,建立战略互信的难度越来越高,一些国家尤其是大国对国际制度、国际法规则的认同感下降。
冲击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虽然无人作战平台对人类和非人类的判断具有一定准确性,但是,机器人只会严格地执行人类预先设定的程序,残酷地杀死一切锁定目标,它对平民和战斗人员以及混在平民中的战斗人员难以分辨,更无法精确辨别伤员和俘虏,这就容易导致误杀误伤。同时,无人作战平台能不间断进攻,不需要考虑太多因素,在取得战果的同时容易造成皂白不分的不必要伤亡,这无疑会增加战场上无辜平民和民用物体的现实危险。比如2010年2月,美军一架“肉食动物”无人攻击机在阿富汗执行任务过程中,因“提供了不准确且不专业的报告”,错误地攻击了3辆满载平民的客车,导致23名阿富汗平民死亡,这种情况显然严重违背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据新美国基金会不完全统计,2004—2013年美国在巴基斯坦发动无人机攻击次数为357次,大约20%平民和未明身份人员为无辜受害者。
文章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 网址: http://www.zghsfyj.cn/zonghexinwen/2021/1025/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