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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鹏论保:关于相互保险,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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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管理费:等于每期保障金的10% 蚂蚁金服表示,运行初期,若出现单一案件人均分摊超出1毛钱的情况,蚂蚁保险会承担超出的费用。 很多人以为,每单个患
管理费:等于每期保障金的10%
蚂蚁金服表示,运行初期,若出现单一案件人均分摊超出1毛钱的情况,蚂蚁保险会承担超出的费用。
很多人以为,每单个患病成员分摊不超过0.1元,整体分摊不会多高。
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40天时间,参与人数超过2000万人,并持续不断增长。
参与用户基数大了,发病的成员也就多了。
11月27日,相互保改名相互宝。
官方给出的解释是:
“据监管要求,信美人寿不能以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为名销售《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相互保团体重症疾病保险》,为了保障用户权益和体验,经过慎重思考,我们决定把原“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升级为一款基于互联网的互助计划,并更名相互宝”。
除了保监会发过牌照的三家相互保险社外,我们比较熟悉的可能是水滴互助。
听起来是不是也像一家相互保?
但实际上,水滴互助直到下架为止也没有得到监管机构的官方认可。
二、相互保的起源和发展
很多人认为,相互制保险是一个新事物,或者至少晚于股份制保险。
这么认为并不难理解,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国内近200家,而相互制保险社只有3家,并且均是在2017年才成立。
不过,实际上,从保险行业的起源讲,是先有互相制后有股份制。
公元前4500年,古埃及的一项文件中记载:
当时石匠中盛行一种互助基金组织,通过收缴会费来支付会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用。
公元前3500年的巴比伦,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和市长等,对其辖境内的居民征收赋金,建立后备基金,以备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
公元前2250年的巴比伦五汉默拉比时期,曾在法典中规定,在队商间如马匹货物等中途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失,经宣誓并无纵容或过失等,可免除其个人之债务,而由全体队商补偿。
公元前1000年,以色列王所罗门对其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
古希腊,一些政治哲学或宗教组织通过会员摊提形成一笔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救济补偿。
古罗马历史上也过丧葬互助会,还出现了一种缴付会费的士兵团体,在士兵调职或退役时发给旅费,在死亡时发给继承人抚恤金。
到了中世纪,欧洲各国城市中陆续出现了各种行会组织,这些行会具有互助性质,其共同出资救济的互助范围包括死亡、痢疾、伤残、年老、火灾、盗窃、沉船、监禁、诉讼等不幸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事故。
这种行会或基金特制度在13~16世纪特别盛行,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相互合作的保险组织。
近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而且它的早期也是相互制。
海上保险产生于大约公元前2000年,那时地中海一带出现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
当时由于船舶构造非常简单,航海是一种很大的冒险活动。
要使船舶在海上遭风浪时不致沉没,一种最有效的抢救办法是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载重量继续航行。
为了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受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提出了一条共同遵循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这个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并正式规定为:
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
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基本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股份制保险的雏形源于船舶和货物抵押贷款。
海上贸易的发展带来了船舶抵押贷款和货物抵押贷款制度,这种制度在公元前800年~公元前700年起就很流行。
船舶抵押贷款又称为冒险借贷,它是指船主把船舶作为抵押品向放款人取得航海资金的借款。
如果船舶安全完成航行,船主归还贷款,并支付较高的利息。
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结束,船主不必偿还本金和利息。
这种形式的贷款实际上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
放款人相当于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投保人,船舶或货物是保险对象,高出普通利息的差额相当于是保险费。
不难看出,相互保险的历史更悠久。
文章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 网址: http://www.zghsfyj.cn/zonghexinwen/2021/0428/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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