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海商法研究》投稿[04/09]
- · 《中国海商法研究》数据[04/09]
- · 《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04/09]
- · 中国海商法研究版面费是[04/09]
无人作战平台运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造成国际法的责任机制面临困境。责任和问责制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内容,涉及到违法研发、取得、应用无人作战平台的国家责任和相关个人违反战争法的
造成国际法的责任机制面临困境。责任和问责制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内容,涉及到违法研发、取得、应用无人作战平台的国家责任和相关个人违反战争法的国际刑事责任。如果无人作战平台发起了错误攻击,实施了误伤(杀)平民或违反国际人道法原则的行为,如何进行归责就成为难解之题。谁将对平台所做的决定负责?谁该对平台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负责?是程序员、制造商,还是部署该武器系统的指挥官?无人作战平台的核心关键技术是人工智能,而人工智能有两个重要的缺陷:不可解释性和算法漏洞的不可避免性。不可解释性主要源于其自身的技术逻辑:建立在大数据学习基础上的人工智能,在方法论上依赖于概率论而非因果论。基于人工智能的自身缺陷,无人作战平台的潜在风险大多难以归因于个人的主观故意,从而导致无人作战平台应用中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国际刑事责任难以追究。
实施法律审查日趋复杂。作为新型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无人作战平台的使用应当受到国际人道法的审查。基于无人作战平台使用性能和使用效果的不可预测性,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无人作战平台的法律审查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2020年2月,美国国防部正式启用《人工智能伦理原则》,提出人工智能军事应用应当遵循“负责、公平、可追踪、可靠、可控”五大原则。这份由美国国防创新委员会推出的全球首个军用人工智能伦理原则,与联合国倡导的原则有一定差异,也不同于欧盟、中国等反对“人工智能军事化”的基本立场。值得我们警惕的是,美国试图将自己的伦理标准演变为该领域国际规则的根本性原则,获取人工智能军事化的最终解释权,并带领经其指导原则和安全程式长期熏陶下的忠实盟友,制定出系列有利于美国利益的国际法则。
水下无人作战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
水下无人作战平台,属水下无人潜航器(简称UUV)的一种,是指非载人操作,通过预设程序或者遥控操控,用于攻击等作战、杀伤目的的水下航行动力装置。迄今为止,军用的水下无人潜航器国际法地位语焉不详。
水下无人潜航器具有多元法律属性。水下无人潜航器种类繁多,因操控方式不同其法律属性引发国际法争议:水下无人潜航器是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语境下的军舰、潜艇,或是海商法语境下的船舶属具、船舶,抑或是国际人道法语境下的自主武器系统?综合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不同类别的水下无人潜航器应当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首先,依据《公约》对“军舰”定义,无人潜航器既未明确隶属武装部队,也未被列入现役军舰名册,更不可能在潜航器上配备船员,因而不能定性为“军舰”。其次,按照操作方式的不同,从海洋法和海商法角度,船基遥控型无人潜航器不具备独立的船舶法律地位,更适于定性为母船的附属设施即“船舶属具”;而自主型、程控型和岸基遥控型无人潜航器则可认定为“执行军事活动的船舶”,受相关海事法律的调整。2017版《美国海军海上行动法指挥官手册》将无人潜航器视为“其他类型的海军舰船”,并不完全准确。再次,武器型无人潜航器即水下无人作战平台属于自主武器系统,不具备船舶法律地位。近几年来,武器型无人潜航器的技术发展迅速,其自主决策攻击能力大大提升,比如2018年7月完成测试的俄罗斯海军“波塞冬”核动力无人潜航器(以及俄罗斯确认正在研制的“海神”核动力无人潜航器)技术先进,最具有代表性。据报道,“波塞冬”无人潜航器可以从两种不同级别的核潜艇上发射,既可发射常规鱼雷,也可装备核弹头进行核打击,它能在锁定目标后进行自动洲际潜航,发射的鱼雷下潜深度和航行速度均超过同类武器。武器型无人潜航器的技术发展及其自主选择和打击目标能力的提升,使其具备自主武器的基本要素。虽然这种无人潜航器本身并不违反现行国际人道法,但是作为一种自主武器系统,攻击型无人潜航平台与其他自主武器一样,可能带来的国际人道法问题和战争伦理问题不容忽视,因而应纳入《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会谈机制的探讨范畴。
水下无人潜航器是否享有豁免权。目前,美国海军已广泛使用无人潜航器探测他国海洋地理信息等军事情报。美国官方认为无人水下潜航器享有主权豁免权,认为“不管是在国际海域或是主权海域,这些船舶不能被他国逮捕和搜查”,即免于来自沿海国的逮捕、扣押、干扰等执行措施的“绝对豁免”。笔者认为:不具备军舰和政府船舶属性的无人潜航器,不享有豁免权。目前,无人潜航器界定为船舶的国际法地位大势已趋。《公约》规定,只有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和军舰,在海上活动时才享有豁免权。前面已经分析了无人潜航器由于不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没有配备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因而不能定性为“军舰”。政府船舶是指“用于非商业目的”“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从事“军事海洋测量任务”的水下无人潜航器,其服务对象不是本国政府而是海军,因此无人潜航器不符合政府船舶的定义。
文章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 网址: http://www.zghsfyj.cn/zonghexinwen/2021/1025/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