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海商法研究》投稿[04/09]
- · 《中国海商法研究》数据[04/09]
- · 《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04/09]
- · 中国海商法研究版面费是[04/09]
无人作战平台运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3)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用于军事目的无人潜航器是否享有豁免权,尚无明确的国际条约规制,美方所谓的主权豁免权观点并非无懈可击。可以肯定的是,他国无人潜航器未经同意
用于军事目的无人潜航器是否享有豁免权,尚无明确的国际条约规制,美方所谓的主权豁免权观点并非无懈可击。可以肯定的是,他国无人潜航器未经同意进入我专属经济区实施危及中国安全的军事测量等活动,违反了《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对在我管辖海域发现的不明物体,出于安全考虑,我有权组织先行打捞,有关部门识别查证,妥善处理与应对,起到适度管控与警告作用。另外,如果属于武器型无人潜航器则不具备船舶法律地位,不享有豁免权。
豁免权并非是可以恣意妄为的权利。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国家之间互相尊重主权和安全。在一般国际法下,豁免权主要是指豁免司法管辖和财产执行,并不是豁免外国军舰和政府船舶的违法责任,当然也不是豁免国家依法采取一定措施,如驱离、监视、查证识别等。一国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即使享有豁免权,并非意味着可以不顾国际法和沿海国国内法任意行事,也不能利用其从事危害他国主权和安全的非法行为,因为这违背了豁免权设定的目的和宗旨。《公约》关于军舰和政府船舶的豁免权问题规定在第32条、第95-96条和第236条中。第32条规定该豁免权不包括领海制度的A分节和第30~31条所规定的情形;第95-96条所规定的“完全豁免权”仅限于公海;第236条规定了主权豁免适用于“本公约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定”。《公约》第58条第1~2款将公海的部分制度引入专属经济区,如航行和飞越自由等用途,但前提是“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可见,豁免权不能代替侵权,将豁免权的内容无限放大为“为所欲为不受管控”,是毫无法律根据的。
思考与建议
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无人作战平台本身并不违反国际法相关规定。当前,无人作战平台的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之势,我们既要积极推进其在军事领域的合理运用,也要探讨军用无人系统使用规范。针对美国提出的军用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提出中国主张,并继续倡导并推动联合国通过有关自主武器的议定书,提高中国在军用无人技术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无人作战平台的运用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取决于平台所执行的任务、适用环节、意图攻击目标等多方面因素。实践中可以通过适当的部署、采取预防措施等规避其技术风险。以攻击型无人机为例,它是由战斗人员进行操控并下达攻击命令,可根据区分原则查明目标能否被攻击,根据比例原则确定是否发动攻击,采取对平民人身伤亡和民用物体毁损最小化等措施,以保证无人作战平台应用是针对特定军事目标,不会引起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
推动建立新武器的法律审查机制。无人作战平台是集武器、作战手段和方法于一身的集合体,应当依据《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6条建立法律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标准和审查范围。在无人作战平台的技术和法律发展中确立“有意义的人类控制原则”,强调指挥员对其远程控制,从技术层面制定复杂战场条件下的各种处置预案,提供应急备份和安全保底手段,确保最终决策权掌握在人的手里,加强对致命性自主武器系统的管控,合理规避国际争议。
推动国际社会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完善因研发、运用无人作战平台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国家责任制度,完善战斗员及其指挥员、研发人员因无人作战平台在武装冲突中违反国际人道法应承担的国际刑事责任制度。一般来说,指挥官是无人作战平台产生个人刑事责任的首要选项。美国国防部的相关规定可供借鉴:直接适用、授权使用或是自行操作自主武器系统的人员必须在适当的照顾下,并根据战争法规和条约以及武器系统安全规则和作战规则进行使用。这就意味着,如果指挥官知道或应该知道投入使用的自主武器系统将会违反国际法,他将会为该行为承担个人国际刑事责任。
《光明日报》( 2021年10月24日?07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文章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 网址: http://www.zghsfyj.cn/zonghexinwen/2021/1025/496.html